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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加班费怎能模糊发放有企业运用“模糊概念法”为务工者发一个定额权作加班费,实际上并未完全依法支付全额加班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40 无锡日报

  本报记者古月

  日前,一家小有名气的企业员工向本报反映,他在春节长假期间的前四天都在单位加班,结束时主管给他们每人300元的“辛苦费”以示慰劳。当问及加班工资如何结算时,得到的回答却是“不是发过了吗?”令他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他月薪1600元,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四天的加班费肯定不止上述这个数字。

  节日加班,有的企业运用“模糊概念法”为务工人员发个“一刀切”的定额数权作加班费,一方面给务工人员一个心理平衡,另一方面也“节约”了费用,春节不误生产,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按《劳动法》支付全额的加班工资。春节长假已经结束,一些节假日加班得不到休息,又拿不到应得经济补偿的人很是苦恼。因为心存许多担忧,很多人不敢到相关维权部门举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些私营企业的员工对加班工资心存疑虑,主要是因为有的已经拿到了老板发的过年“红包”而变得“嘴软”。在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程小姐,因年终业务繁忙,每天都要长时间加班,元旦也不例外,虽然年前收到老板发的一点点“压岁钱”,但她对节日加班仍心有不爽,“根本无法去提及节日加班费了”她悻悻地说。此外,有些加班是因出现紧急业务,时间不定,难以统计总的加班时间,单位也就乘机“忽悠”而过。

  根据《劳动法》规定,春节长假中的前三天加班工资是本人工资基数的三倍,后四天是两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凡在春节期间的前三天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春节长假的后四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但是有些单位并不真正照章办事,本来是“明明白白”节日付薪,执行起来却是“模模糊糊”。不少企业甚至打出市场这一挡箭牌来,张口就说如今工作这么难找,即使不按照规定加倍付薪,员工还争着加班呢,节日付薪也得市场说了算。殊不知,此“市场”非彼市场,用工市场也必须在法律规章的约束下操作,企业拒不执行国家关于用工市场的法律法规,本身就是反市场的做法,怎么还有扛出“市场”旗号来讲道理的份?

  在当下的现实环境中,单独期望依靠员工自身力量去维权,确实也有点不太现实,这也能够解释为何“被少付了加班薪水的员工不少,但拿起法律武器解决问题的却不多”这样一种怪现状了。员工在待遇方面缺乏话语权已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加班费“模糊概念法”堂而皇之地大行其道也就不稀奇了。这就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严厉查处这些本不隐蔽的违反《劳动法》的企业,让劳动者的权益真正得到《劳动法》的关照,而不是让《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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