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有重大污染不报告等将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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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0:07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曾昀)环保违法违纪不仅将使企业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官员头上的乌纱帽也将不保。昨天,监察部联合环保总局发布了首部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这部从2月20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凡有不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弄虚作假组织环评、重大污染不报告等行为的官员最高将受到撤职处分。
《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规定有8项。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不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弄虚作假组织环评造成严重失实,擅自批准未经环评的项目施工,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等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网络编辑:李亚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