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自由裁量权彰显现代法治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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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0:20 云南日报 | |||||||||
但这个法律更让人关注的是,由一个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法治意义,以及这个法律对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压缩,则更加彰显现代法治精神。 去年8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在一周后正式实施。昨天新华网转发稿件,将新法与已实施了19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了比较,类似强行乞讨、“足球流氓”、养宠物扰民等行为,今后将受到法律制裁。
但这个法律更让人关注的是,由一个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法治意义,以及这个法律对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压缩,则更加彰显现代法治精神。 此前一直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方面因其法律地位不高,权威性相对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时代的局限,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使得公民权利在国家公权力面前显得过于弱小,致使公权力侵犯公民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正如有些专家分析的那样,新法在这方面有了相当大的进步。比如新法的“三少”。一“少”:传唤询问时间由不超过24小时缩短为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二“少”:最长拘留时间缩短。原条例规定拘留时间15日以下,如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合并执行可能超过30日。新法规定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三“少”:原条例对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法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 压缩自由裁量权对执法单位来说自然是痛苦的,但同时也意味着自身失误的减少,以及由此带来的上访等压力的减轻。 对于公民的权利保护,以及执法机关来说,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我们关注这部法律,不仅仅是因为它与时俱进,对不符合现状的条款作了修改,更重要的是,它显示了一种保护人权、尊重公民权利的现代法治精神。而这种精神,正是我们的时代所急需的。 □ 朱子一(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