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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A”一审重判4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0:44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面对审讯拒不供认犯罪行为,甚至拒不说明自己的真实身份,但在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这名涉嫌抢劫的男子,还是被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首次用英文字母“A”作为疑犯代号。日前,鹿城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4年6个月,处罚金1000元,并退赔被害人许某117元。

  判决书这样描述被告人A的身份:“男,自报1985年出生,汉族,文盲,务工,家庭
住址不详。”经查明,去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A(冒名陈璋笔)伙同他人,在市区双屿镇嵇师高速桥下,对被害人许某、曾某进行抢劫,劫得人民币117元和一个红色挂包(内有40元及身份证、暂住证)。A逃至双屿镇双岙村一民房四楼屋顶瓦背上躲藏,被房东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且在房顶上找到一个红色挂包。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A辩解没有参与抢劫与事实不符,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A归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身份和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

  鹿城区检察院陈检察官说,审查此案时,嫌疑人自报名字为“陈璋笔”,广西人,但是通过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发现,“陈璋笔”却另有其人,是当地一职业学校在校生。而该嫌疑人又拒不说明自己的真实身份。

  “这种情况我们从未遇到过,后来经讨论研究,决定用英文字母代替嫌疑人的名字。”陈检察官说,虽然根据规定可以用嫌疑人自报的名字提起公诉,但此案中,如果再以“陈璋笔”名字提起诉讼,今后判决书可能寄回当地,那将会对真实的陈璋笔造成不良影响。

  据了解,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试行的《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中规定,“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身份、年龄或者拍照编号审查批捕”。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曾以“XX”作为嫌疑人的编号,对其作出批捕决定。贤群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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