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环境违法法则专盯机关干部违法渎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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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3:20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北京2月20日讯 今后,环保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如因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而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将受到警告直至开除等处分。今天,首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公布实施。 《暂行规定》共16条,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
监察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李玉赋指出,《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规定有8项。(a3) (《北京娱乐信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