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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江苏丰县一男子将妻子打成轻伤被判拘役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4:35 检察日报

  本报丰县2月20日电(刘秋苏 正剑) 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将妻子打成轻伤的周成立,2月14日被江苏省丰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赔偿妻子魏巧巧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491.17元。

  现年45岁的周成立是丰县凤城镇居民,经人介绍1985年5月与邻村姑娘魏巧巧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双儿女。自从2001年周成立对一漂亮的卖淫女着迷后,经
常为此与妻子魏巧巧发生争吵,并不时殴打妻子。2005年10月10日下午,周成立与魏巧巧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起来。在厮打的过程中,恼羞成怒的周成立手持木棍对妻子大打出手,致其受伤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791.05元,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轻伤。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成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与被害人魏巧巧系夫妻关系,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应赔偿因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点评:对家庭暴力要“零容忍”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其复杂原因,包括封建残余的男权文化、夫妻经济地位差异、社会压力和个人性格特质等因素。我国传统社会文化缺乏家庭成员人权观念,对家庭暴力比较宽容。家庭成员间的暴力纠纷往往被视为“家务事”,施暴者心安理得,受害者隐忍不发,某些国家机关存在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想法,对此不闻不问。

  实际上,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很大,轻则损害家庭和睦和家庭成员身心健康,重则构成犯罪,危害社会秩序。以刑法为参照,可以适用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罪名主要有: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调查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犯罪在我国属多发性犯罪。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必须建立起一套反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国际上的一些有益经验可以拿来借鉴。如加拿大政府出台一项关于“容忍度为零”的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也有权入室制止。在挪威,法庭有权发出限制令,对遭到配偶威胁、迫害或者骚扰的妇女提供保护。可见,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关注,全社会共同控制。(刘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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