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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问责将直接到人 充当“保护伞”将受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4: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我国首个环境问责制度出台,年内将培训3000多名现场执法监察人员

  北京今天消息据今天《人民日报》报道: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昨日公布施行。今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等,如果有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等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处分。

  据了解,由于以往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环境污染案件处罚中,往往是对有关单位进行罚款等处罚,很少处罚责任人。近3年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每立案100件仅能查处0.7人。

  新颁布的《暂行规定》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纪标准及案件移送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今后环保问责既要对“单位”,也要对“人”。

  据介绍,《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普遍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并明确了处分档次和幅度。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一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前,不少地方为招商引资,大大降低环保‘门槛’,制定三年免缴排污费等‘土政策’。按照《暂行规定》,这样的行为属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将受到处分。”

  《暂行规定》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些地方环保系统内部也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暂行规定》对环保部门自身依法行政也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是一把‘双刃剑’。”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接受记者采访说,国家环保总局计划今年内对3000多名现场执法监察人员进行培训。

  祝光耀说,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近期环保总局将与监察部联合查处一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典型案件。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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