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日公布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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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6:25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监察部和环保总局20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实施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据了解,《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定条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环境审批、许可、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不依法采取措施等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