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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下落不明单位被判赔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6:30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高志海龙云斌)因档案下落不明,致使安先生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为此,安先生向他原来所在的单位索赔21万元损失。今天,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单位赔偿安先生4万元未转移档案的损失。

  1965年,安先生复员后被分配到单位工作。1985年1月14日,他向单位申请辞职,单位第二天同意并批准了其辞职申请。2003年,安先生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户口所在街道办
事处均未找到自己的档案。安先生起诉到法院,称他辞职后因单位一直未转档案,致使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从而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故要求单位赔偿损毁、丢失、未按规定转移档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单位称,安先生离开单位20余年,一直不办理交纳各项保险、不办理退休手续,不合情理。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转移劳动者档案。现在单位没有提供安先生档案转出的证据,而且安先生称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均找不到其档案,所以单位应赔偿安先生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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