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处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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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20:26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报道:“负案潜逃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今年3月31日前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所犯罪行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台投案自首处理意见,敦促负案潜逃人员投案自首。 同时,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督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提供重大线索或帮助检察、公安机关将在逃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
为推动全区追逃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敦促负案潜逃人员投案自首,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受奖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鼓励负案潜逃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并出台了具体的处理意见: 一、负案潜逃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嫌疑人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居住地人民检察院或向就近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所犯罪行的均适用该意见。 二、凡贪污、受贿3万元以下,行贿、挪用公款5万元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如实坦白交代罪行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可以免除处罚;涉案金额虽然较大但自首后积极退赃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可以暂不采取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 三、凡就近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投案的;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件、电话投案,自己随后到案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行投案的;在家属、亲友规劝陪同下投案的,包括经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而后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视为自首。(记者 卢道明) 来源:南宁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