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寿命”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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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2:20 新京报 | |||||||||
新《办法》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4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李华良)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在昨日举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城市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介绍,修订过的《办法》与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办法》相比,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强了对城市发展建设的适度控制。新《办法》明确了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