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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寿命”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2:20 新京报

  新《办法》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4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李华良)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在昨日举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城市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介绍,修订过的《办法》与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办法》相比,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强了对城市发展建设的适度控制。新《办法》明确了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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