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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捐赠医疗器械须检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2:2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京华时报消息昨天,国家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公告,要求从即日开始,进口的捐赠医疗器械必须要接受检验,而且接受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必须是新品。

  公告要求,所有进口的捐赠医疗器械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禁止境外捐赠人在向国内捐赠的医疗器械中夹带我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捐赠的医疗器械
应为新品,并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其中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等违禁物品。

  接受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单位或其代理必须向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受赠单位(或个人)方可使用。对判定不合格的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告还要求,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接受进口捐赠的民间组织加强监督管理。对接受进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捐赠的相关民间组织,尤其是涉及恶意向中国转移医疗垃圾的,应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其登记。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对于进口的捐赠医疗器械是可以免检的。但是去年年底的“美国问题医疗捐赠”事件发生后,质检总局认为进口的捐赠医疗器械有必要接受检验。

  (周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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