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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收“保护费”隐喻权力匪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3:19 舜网-济南时报

  杨 涛

  在湖南省桃源县,县工商局今年征收的个体工商管理费和往年相比,数额莫名其妙地翻了几倍,其原因在于工商局把收费指标分解到了基层工商所,将收费罚款任务与工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挂钩。有的工商所还对工商户收起了所谓的“保护费”,工商局工作人员说,所谓保护费,就是“我一年之中,从你个体户当中收一定的资金,你这个个体工商
户有了什么事情,我们工商人员就可以为你说话,为你撑腰”(详见今日本报A15版)。

  通常来说,“保护费”是黑恶势力才会收取的。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存在以下几种交换:一种是对交费的商家承诺不再使用暴力伤害;一种是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保驾护航”,使其能获得非法利益;还有一种是对商家的合法利益提供保护,这种保护本来是由政府来提供的,但政府提供得不及时或者要求其提供成本太高。但无论怎样,收取“保护费”都是在法外进行的。

  而政府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公权力向其纳税人收取的是税收和管理费用,从来就不能收取所谓的“保护费”。原因就在于政府提供给公众的是公共服务,这种公共服务中本身包涵合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已经收取了合法的“保护费”,这种公共服务至少表明两点,一是政府不能给个别人提供违法保护;二是政府有责任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当这种利益受到不法侵犯时,政府有责任排除这种侵犯。但是,如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开始收取“保护费”并承诺不侵犯公众的合法利益或者为个别商家提供违法保护,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公权力已经发生异化。

  提供公共服务的公权力被用来提供违法服务,为民谋福的公权力被用来危害群众,这对于我们国家、社会将会产生多大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看来,要让公权力避免“匪化”,就必须对公权力正本清源,公权力的产生要来自于民、受民监督,公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制约,权利必须能通过法定的程序能有力地对抗来自权力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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