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的“寿命”为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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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3:21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城市总体规划的“寿命”是多长呢?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给出了答案: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在21日举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了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的内容。具体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预测城市人口规模;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21日说,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方法》突出了“强制”原则,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严格执行“强制”原则的内容 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城市防灾工程。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1日说,编制城市规划要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 “公众参与”是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之一。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另外,《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还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当城市详细规划调整时,调整方案也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