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发文加强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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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3:37 哈尔滨日报 | |||||||||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记者21日从此间获悉,为了确保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的安全、有效,保障我国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公告,要求各地加强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公告要求,禁止境外捐赠人在向国内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中夹带我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同时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扶贫、
根据公告,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该证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公告,接受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的单位或其代理必须向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受赠单位(或个人)方可使用。 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接受进口捐赠的民间组织加强监督管理。对接受进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捐赠的相关民间组织,尤其是涉及恶意向中国转移医疗垃圾的,应根据民间机构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其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