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将出台《沈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政府部门不准“关门”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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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4:21 时代商报 | |||||||||
时代商报讯(记者 黄琳)今后,在政府规章制定之前,将要对立法“成本”及效果进行评价。昨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将出台《沈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对立法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同时,为了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将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据介绍,《沈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本身就将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
记者了解到,立法评估将成为对立法项目最基本的评价体系。也就是说,在确立一项立法项目之前,将要对这一立法项目的必要性,以及出台后可能产生的效果进行综合比较,通过调研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确立为立法项目。而政府规章出台后,还将对其产生的效果进行后续的评价,进行跟踪,通过执法检验政府立法质量,开展政府立法评估试点工作。 同时,政府立法将由承办制,逐渐转向集体审办制。这意味着,立法项目的诸多相关部门,都将有充分的建议权。尤其是对政府立法项目,和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立法项目,将采取集体审办的方式,集思广益。同时,为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对于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立法草案,将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争取将最广泛的民意吸纳进去。 记者还获悉,今后,政府立法也将建立责任制,对于起草人完成政府立法草案起草的时限、和审办人在立法质量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以此来增强政府系统立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