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病患者”复检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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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6:41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肖鸣镝)今年起,特病患者在就诊医院治疗满半年时,医生将在病历上记录治疗阶段小结,包括患者下一步治疗计划等,以保证患者系统治疗的连续性。 日前,沈阳市医保中心公布了《关于2006年特病复检办法的通知》,推出了新的特病复检程序及要求。
特病患者复检分两种形式:年审和换证。有条件的医院可进行复检换证,无条件的医院可进行《特病门诊证》年审。 特殊病种包括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高血压(Ⅲ期)、冠心病(陈旧心肌梗塞)、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6种疾病。目前沈阳市共有特病患者24000余人,并每年平均以近万人递增。 凡患规定的6种疾病的特病患者,《特病门诊证》2006年3月前到期的按初检模式体检;2006年3月以后到期的特病患者按复检模式体检。特病患者可在特病证到期前1个月到特病就诊医院进行检查,其中特病证到期前未按规定复检的,可参照初检患者体检方式进行检查。 如何办理《特病门诊证》年审、换证? 特病患者《特病门诊证》到期前1个月,需接续治疗的,可将《特病门诊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换证者还需带一张1寸近期照片)交到特病就诊医院 就诊医院体检医生将按要求填写《2006年基本医疗保险复检审批表》,医保科按规定的电子表格填写已复检患者名单 就诊医院专人持《审批表》、《特病门诊证》原件(换证者此项则需复印件及按原证打印的《特病门诊证》)、复检患者名单电子表格到医保中心办理年审,《特病门诊证》盖年审章(换证的新证审核后)后由就诊医院返给患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