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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捐赠医疗器械须是新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7:27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接受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必须是新品,并不得夹带违禁物品。昨天,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4部门联合发出公告,要求各地加强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根据公告,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该证
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国家质检总局在检验前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对国外捐赠机构所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须在捐赠协议签订检验前向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备案,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对备案材料进行预审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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