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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违法无论是谁都要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8:30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2月20日讯 记者郄建荣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第一部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今天公布施行。今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拒不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以及制定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规定等行为的,将受到警告、记过乃至降级、撤职等处分。

  这部由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起草的专门规章,共16条,分别对立法宗旨、适
用范围、适用对象、纪律责任、案件移送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在由监察部与国家环保总局今天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表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李玉赋说,我国环境形势总体情况不容乐观,从近几年监察机关开展环保执法监察的情况看,人为因素是一个重要方面。他把这些因素归结为四个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甚至还出台一些“土政策”限制和阻挠环境执法;一些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严格执法、徇私枉法、失职渎职;一些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相当严重;对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时存在着重经济处罚、轻纪律追究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透露,近期,国家环保总局与监察部将联合查处一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并将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据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介绍,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会同监察部共处理311人,其中政府及有关部门干部1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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