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案件审理可请党员“律师”滨湖区开出首份《聘请助辩人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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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9:40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赵晖)“我们是滨湖镇纪委的工作人员,关于你参与赌博的违纪案件已交由我们审理,现告知你按规定条件可聘请1至2名助辩人参加审理助辩,你可在3日内将是否需要助辩的意见提交镇纪委……”昨从滨湖区纪委获悉,该区今年在全市首次推出党内案件审理助辩制后,近日已开出第一份《聘请助辩人告知书》,并与《权利告知书》一起,送达滨湖镇的一名违纪党员鲍某。
所谓助辩制,是指在党内对违纪案件进行审理时,被查处的违纪党员可以聘请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这种新的案件审理模式增加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能更有效地维护党员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纪检监察组织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自我约束和内部监督。滨湖区纪委有关负责人说,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作为贯彻《条例》的具体举措,滨湖区纪委从今年起全面推行案件审理助辩制,今后查处违纪案件时,纪检监察部门除发出《权利告知书》外,还将增加《聘请助辩人告知书》,明确告知被审查者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委托其他党员助辩的权利。 此外,滨湖区对案件审理谈话方式也作了改进,谈话地点、时间的确定都将征求被审理者和助辩人的意见,使审理工作更加人性化。目前,对助辩人这种党内“律师”的资格审核已初步形成规范,如要求助辩者与被审查者属同一个支部,无违纪记录,较为熟悉党内规章制度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