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采暖补贴暂不征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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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0:07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北京市市政管委等12个委办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联合在线答疑新修订的《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明确,根据该办法取得的采暖补贴,不管是企业负担还是政府负担,目前都暂未列入征税范围。个人取得自采暖补贴,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
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居民其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可按照标准领取不足面积的自采暖补贴;居民有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集中供暖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居民有一处采用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市房改办有关负责人解释,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标准中的面积特指个人享受级别对应的面积,而非实际住房面积。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 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