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煤矿风险抵押金最少为二百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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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3:5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郑州二月二十二日电 (记者 赵敏) 记者今日从河南省财政部门获悉,该省刚刚出台的河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煤矿风险抵押金最少二百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为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河南省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河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规定,煤矿企业核定年生产能力为九万吨以下(含九万吨),要存储风险抵押金二百万元;九万吨至十五万吨(含十五万吨),要存储三百万元;十五万吨以上,以三百万元为基数,每增加十万吨增加五十万元。当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六百万元时,企业可以不再进行存储。如果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是: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以及处理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果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由煤矿企业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到代理银行支取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