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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估报告附加公众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6:16 北京晚报

  本报上午快讯(记者孙海东)国家环保总局今天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不仅详细规定建设单位有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还规定环评报告书要出简本,便于公众了解信息。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关于公众参与细则的规范性文件。

  针对环评报告书过于专业等情况,《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便于公众了解信息。该办法明确了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和期限,要
求建设单位必须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10日。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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