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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说爱你不容易 汽车租赁行业漏洞使骗租接连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7:4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天津2月22日消息(记者王嘉军)当今,汽车已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就像20年前彩电、冰箱走进人们的生活一样。有条件的买辆车开,一时没条件的租车开,也能过过开车的瘾,租赁汽车也渐成了一种时尚。过年、过节的时候,串门走亲戚、访朋友,还没买车的人们为了方便,不少人就去租辆车开。汽车市场火爆,汽车租赁行业也同样挺火热。一时间,不少人看上这是个发财的生意,纷纷开起了汽车租赁这一行当,到2005年底天津市汽车租赁公司(部)已有300多家,就连一些信息中介服务部,也为单位、个人“牵线搭桥
”,干起了汽车租赁的中介服务。

  然而,汽车租赁毕竟是一个新兴行业,它的出现、发展和兴旺也只是近几年的事,市场虽有需求,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必要的规范,它在产生利润的同时也连带着风险。有的不法分子看到和利用这个行业中的漏洞,干起了骗租车辆抵押、倒卖从中发财赚钱的勾当。2004年,天津市公安局曾分别破获两起特大"租车抵押诈骗案",几名犯罪嫌疑人在不长的时间里,从各汽车租赁公司租出了各式轿车,从一般的夏利、桑塔纳,到帕萨特、丰田,共计171辆,骗取现金高达500余万元。据统计,2005年,天津市汽车租赁行业发生骗租案件有300余起,全市的300余家汽车租赁公司中,被骗的多达250家,有的公司还屡次被骗;而通过中介公司租赁汽车发生的诈骗案也不在少数。据警方介绍,追缴被骗租车辆的工作十分艰难,车主与出钱抵押来车辆的使用人,常常为车的归属互不相让,特别是几经倒手的车,要想追回更是困难。

  汽车租赁行业诈骗案件接连发生,给社会各方人士敲响警钟!如何尽快规范这一行业,使其纳入正常的经营轨道,加强对其监控管理,更加有效地打击不法犯罪,也成了人们都非常关注的话题。

  蓟县连破重大汽车骗租案

  

  近几年,天津市蓟县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不少人做生意承揽工程,都有租赁汽车的需要。于是,汽车租赁招牌在大街上挂出了不少,各种中介公司也认为有利可赚,写出广告,承揽汽车租赁的中介服务。然而随之而来的,便是骗租汽车案件的接连发生。 近日,公安蓟县分局的民警们经过努力,连续破获了两起重大汽车租赁诈骗案,并将大部分被骗车辆追缴回来。

  案例一

  高价买车“钓”出嫌犯

  2005年5月14日,公安蓟县分局经侦支队接到该县时代汽车租赁部报警称,他们4月底出租的一辆捷达车合同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而且,租车人杨某如今下落不明。接到报案后,经侦支队民警李满久和许海峰根据经验作出判断,认为该杨某很有可能是在骗租。于是,民警围绕着杨某展开了工作。民警调查发现,杨某,23岁,家住蓟县下仓镇大杨各庄村,租车时使用的身份证件是真实的,经辨认,他就是当时到租赁公司去租车的人。但是,这个杨某年纪轻轻,却是既不在家务农,也不在外做工,而是长期在蓟县县城里到处游荡。他没有正式工作,长期居无定所,要找到他成了一个棘手的难题,但这又是侦破案件的关键。

  接到报案后的第四天,真是天随人愿,正在侦查员们四下走访调查,搜寻线索的时候,有消息传来说,杨某当天晚上要到县城内的一家洗浴中心来,交易刚刚骗来的又一辆汽车。侦查员马上装扮成也打算要车的人,想与杨某交易。但长期在社会上混的杨某,戒备心挺重,他并没有按时出现在约定的洗浴中心。是警方的搜寻工作走漏了风声,还是杨某另有别的想法在耍滑头?侦查员们重新梳理分析,认为不管如何,杨某肯定急于想把骗来的汽车马上出手。经研究,侦查员们决定提高交易的价格,促使他尽快现身。对于金钱的诱惑,杨某是无法抵挡的。他听到价格上涨,满心欢喜地赶到约定的地点,出乎他意料的是,迎接他的不是大把的钱款,而是冰冷的手铐。民警亮明身份后,杨某没做任何反抗就束手就擒了。其实他心里也明白,被警察抓到是意料之外但却是情理之中的事。

  经过审讯,民警向其讲明了政策,杨某的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杨某一五一十地把自己的同伙——另外4名共同作案的嫌疑人交代出来,供述了他们几个一起交叉作案的犯罪实事。其实,骗租时代汽车租赁部的那辆捷达车,早就被他以16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了他人。关键人物杨某的快速落网,使此案的侦破、抓捕工作进展顺利,同案的嫌疑人石某,郑某,杨某某和张某,除在抓捕石某时遇到其女友及亲属的阻挠外,其他3人很快也都纷纷落网。这5人先后供诉了他们相互勾结,以相同的手段和销赃方式,骗租汽车10辆的系列诈骗事实。在这一系列诈骗案中,涉及受骗的汽车租赁部6家,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10辆被骗汽车现经蓟县警方搜寻已全部追回。

  案例二

  深山里抓获骗车贼

  2005年9月下旬的一天,家住蓟县县城的张某,一手拽着傅某来到蓟县公安局刑侦八大队报案,称7月份傅某曾给范某做担保人,以范某的名义将他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租走。原来商定租用一天,但第二天也没有来还车,找到范某,范某一再表示说还要继续租用。然而,当张某再给这二人打电话时,范某、傅某的手机都已停机。张某这时感到自己被骗了,一直在苦苦地寻找傅、范二人,找他们要车,今天正好碰到了傅某,便一把抓住,将其拉到刑警队。

  警方经调查了解到,“租”张某车的范某,今年23岁,是蓟县马伸桥人,中专毕业后,在本市河西区开了一家店铺搞装潢,但生意冷淡,买卖没干好赔了。范某便一门心思地在想办法弄钱。他接触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较多,听人说起过租车抵押能弄钱,他想了想,觉得这也是个来钱的办法。于是,从2005年5月到7月间,范某从河西、河东、南开、武清和蓟县的5个地方,或用自己那倒闭的装潢店的执照作抵押,或找个担保人作担保,先后租出普桑、桑塔纳2000、捷达、奇瑞等轿车6辆,总价值45万余元。租出的车,全部被他以每辆2万至3万价格、用抵押的方式转给了别人。傅某与范某是初中同学,因关系不错,所以为其当了担保人。为挽回损失,刑侦八大队立即调查这几辆车的去向,其中一辆已是几经“转租”抵押,从蓟县到了北京,又转到了张家口。而有的车主知道被骗后,为了弄回自己的车,又从范某抵押车的人的手中,花了4万多元“赎回”自己的车。

  范某知道警方正在调查此案后,闻风逃跑躲了起来,后来逃到河北遵化的山里。蓟县刑侦八大队经过努力,10月份将范某从山中抓获归案。其“抵押”骗来的十几万元已全部被挥霍一空。

  据侦办此案的王朝阳警官介绍,追缴被骗租车辆的工作很不容易,但经过警方的不懈努力和多方面做工作,此案被骗的6辆车已追回了4辆,其他车辆的追缴工作仍在进行中。

  反思

  骗车为何这么容易?

  其实,只要稍微分析一下汽车租赁诈骗案的案情,你会发现,这类骗租案,事实上并没有什么“高科技”,诈骗者也没有多少诈骗技巧。一般情况下,诈骗的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明,甚至是真的身份证到租赁公司租车,交不多的钱,签短期的租车合同,将车“租”到手后,很快以低价抵押给别人,抵押金拿到手便大肆挥霍。那么,租赁公司为何如此好骗呢?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汽车租赁行业虽然生意火爆,但相关法规缺失,漏洞颇多,缺乏规范的管理、监控和制约,这便给不法分子的骗租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一,汽车租赁行业利润丰厚,都认为这是个大“馅饼”,致使大量其他从业者涌入。仔细分析会发现,其实真正的汽车租赁公司并不多,许多汽车租赁部都是使用、依托于咨询服务的营业执照。这就直接导致他们填写出租合同(协议)的出租车辆车主一栏,只能填写个人姓名,而不是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的名称。试想,如果租出汽车的行车执照上注明车主是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话,那么诈骗者骗租之后将车抵押出手的难度很大,拿抵押车的人再笨也会动一下脑子:租赁公司以“租”赚钱,怎会抵押车辆?而骗子也就无法将车辆以个人或朋友的名义抵押出去。

  其二,租车人的相关有效信息,汽车租赁部门并不掌握,他们租车的手续,往往只要求对方有身份证和驾驶证就可签订租赁合同,租车人每天只要按不同的车交付数百元租车费(有的每天只100至200元),便可将价值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汽车开走,而租车押金也仅是象征性的1000至几千元(根据不同车型、品牌)。而其中如果信息有假,或租车人本就是恶意骗租,等到租赁公司或车主发现上当时,开走的汽车往往已经被骗租者抵押走了,有的甚至转移到了外地。尽管“江湖险恶”,但面对层出穷的租赁公司和个人出租者,在激烈的行业竞争面前,租赁店的老板们还是乐于、或是无奈地将车辆以最为简单的手续租出去,很怕生意被别人抢了去,因为他的车只有租出去才能赚钱。一位屡屡被骗的老板讲:“你不租别人租,有时知道会上当也要硬着头皮上。”

  其三,租车行业,目前相关法规缺失,缺乏甚至没有监管制度,也没有严格的要求。车租出去了,出租者往往并不主动与客户保持联系,经常是等到租期已到、押金不够时才去找租车人。这就给行骗者留下了诈骗时间和空间,实际上也给警方破案增加了困难、带来了麻烦。

  防范意识亟待提高

  眼下,时值春季,汽车租赁又是个旺季。面对目前存在的这些隐患,如何防范骗子在这汽车租赁行中行骗呢?蓟县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李满久警官通过自己的办案经历,提出了几点对策。

  1、严格审看各类证件,不与证件不全者签合同,不要为了多揽生意而因小失大。

  2、签合同时,让对方认真填齐合同的所有项目,并请租车人按上指纹,要求对方提供第三方担保,并予以查实。对方提供的住宅电话,要查实是否为新开户。如对对方的证件有怀疑,迅速联系警方以确认真伪。

  3、加强车出租后的管理监督。有条件的要与公安机关的相关部门联系安装GPS定位系统,以便随时掌握车辆动态。

  4、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各租赁公司应建立起相关网络,给租赁人建立诚信档案。一旦出现一人到多家公司租车的情况,应迅速相互通报,共同预防。

  相关法律链接:

  租车抵押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的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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