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早市撞人 送到医院找借口离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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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8:24 法制晚报 | |||||||||
受审时逃逸“司机”拿救助找辙 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判刑3年法官分析指出三种情况均属于逃逸行为 本报讯(记者孙慧丽)23岁的闫某撞了人后,以为把伤者送到医院后“走人”就不算交通肇事逃逸,但丰台法院的 一纸判决粉碎了他的想法。
记者今天获悉,法院一审认定闫某的救助行为不能否定他的逃逸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 无证驾车撞人 2005年7月29日5时许,在丰台区一早市内,闫某无证驾驶单位的轻型专项作业车,撞上停放在路边的农用三 轮车,农用三轮车又将路人崔某撞伤。 送医院后找借口离开 看见有人受伤,闫某与被害人家属一同将崔某送往医院。然而,到医院后闫某借口打电话一去无踪。 后崔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闫某逃逸后在原籍被抓获。 被告人否认自己逃逸 法庭上,闫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他辩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为了抢救伤者离开现场的 行为不属于肇事后逃逸,自己到医院后是因为心里难受而离开。 法官认为,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 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 法官分析 三种情况均属逃逸 闫某在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一同到医院的救助行为,不能否定其逃逸行为。闫某辩解称自己因心里难受而离开医院不 属逃逸的意见不能成立。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论其是在案发现场逃逸,还是将伤者送往医院或者等待交管部门处理时逃跑,这三种为逃避 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逃逸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