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万税款应返还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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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0:00 东南早报 | |||||||||
全国首例民办学校状告国税局案二审结束平潭国税局败诉 □早报记者赖劲松康云 昨日,福州市中级法院撤销了平潭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判决平潭县国家税务局向平潭县私立岚华中学返还所征收的税款472121.12元。二审认为平潭县国家税务局2003年
缘起: 私校被征47万元税款 2003年12月18日,平潭县私立岚华中学(以下简称“岚华中学”)收到平潭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平潭国税”)发出的一份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要求学校以33%税率,缴纳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472121.12元,并限于2003年12月22日前缴纳税款。 岚华中学缴费后申请行政复议未果,以平潭县国税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行政职权,行政程序违法为由,向平潭县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焦点: 民办私校何时起纳税 在案件的审理中,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私立学校属于什么性质,是不是纳税主体”、“税务机关是否可向民办学校收取企业所得税,该如何收”等问题针锋相对。 岚华中学认为,该校性质上应属于合伙设立的民办私立学校,在没有向教育部门、税务部门申请要求得到“合理回报”之前还不是纳税义务人。国税局要求学校缴纳企业所得税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岚华中学的说法,平潭国税方面表示,从该校的章程中“每个股东按股权进行分红、承担风险”等可以明确该校是要求“合理回报”,该校目前的情况是把合理的回报又投入到学校。按国税有关规定,该校不属于免征范围,该校应该纳税。 平潭国税还认为,国税相关法规明文规定,2002年1月1日新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地位后,都应向国税局纳税,而岚华中学虽然取得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但至今未办理登记注册(该校应属于新登记范畴),且该校已在该局办理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登记手续,故不存在超越职权问题。 一审: 平潭国税有权征税平潭县法院认为,从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单位,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岚华中学于2003年12月10日才在民政部门登记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故平潭国税局有权对岚华中学征收企业所得税。 虽然平潭国税局没有告知岚华中学陈述、申辩、复议的权利,存在行政程序上的瑕疵,但岚华中学也已提起行政复议,该救济权利未因程序性瑕疵遭受侵害,所以岚华中学认为平潭国税局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最后,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岚华中学的诉讼请求。 二审: 岚华当时尚无纳税义务 在二审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岚华中学于2003年12月10日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事实,证明岚华中学于取得该证的时候才获得法人资格而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义务。 虽然岚华中学于2000年10月25日就取得了以“事业法人”为登记类型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但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能证明岚华中学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如果平潭国税局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为据证明岚华中学于2000年10月25日就取得法人资格而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就无权要求岚华中学以“2002年1月1日以后新登记注册单位”的身份向平潭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岚华中学尚未取得非企业法人登记的情况下,平潭国税就向岚华中学发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造成岚华中学双重税负而侵害岚华中学的合法权益。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平潭国税局对2003年12月10日才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岚华中学征收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说法,缺乏主要证据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超越审判职权认定岚华中学在2002年系“具有法人性质,有要求投资回报的民办学校”这一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撤销了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福建省平潭县国家税务局对岚华中学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判令福建省平潭县国家税务局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岚华中学返还所征收的税款472121.1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