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将受到党纪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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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0:5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顾威)辽宁省纪委《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近日出台。按照规定,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将受到党纪处分。 此《暂行规定》发给了各市委、政府、纪委、监察局、总工会,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党组(党委)、省直各纪检组、监察处,鞍钢纪委。
据辽宁省总有关人士介绍,过去,截留、挪用工会经费问题比较普遍,在个别单位还很严重。虽然工会组织对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问题有一些处罚规定,但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去年4月,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王俊莲与纪委协商,希望解决一些单位截留、挪用工会经费问题得到纪委的支持,该省总为此起草了《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请省纪委参阅。 刚刚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5种行为,主要内容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计拨工会经费或者计拨后不向工会组织拨交的;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下级工会组织上解的工会经费后,未按全总和省总工会的分成比例和期限上解工会经费的;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下级工会组织上解的工会经费后,未进入拨交工会经费专户,采取不入账、少入账或另设账等手段,不解或少解工会经费的等。 对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行为,根据错误事实和情节,党内处分分为5个档次,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如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不满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一百万元以上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属行政监察对象,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