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娱乐场所整改规范:不得进行卖淫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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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2:17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卢国强 通讯员韩金星)昨天北京警方宣布了对本市娱乐场所的10项要求。包括“迪厅营业时必须对顾客进行人身安检”等。警方要求相关娱乐场所3月1日前必须完成整改。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人介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北京警方根据本市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现状,制定出了这10项要求。
1.娱乐场所要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监控录像资料须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 2.娱乐场所在包厢、包间内设隔断、安装不透明门窗、包厢包间门设内锁装置,及电子游戏厅设置具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的,要自行拆除和上缴公安部门,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的经营活动须停止; 3.存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安全门上锁,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被覆盖、遮挡等情况的,须进行整改; 4.娱乐场所要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负责娱乐场所内安全工作,制定和完善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存包、开包检查等安全责任制度; 5.迪厅要配备安检器材和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营业期间,对进入场内人员实行安全检查; 6.娱乐场所要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7.不得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8.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 9.要将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悬挂于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10.没在公安部门备案或变更经营事项的娱乐场所,要及时到公安部门备案;备案时,要提供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图、方位示意图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