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被判赔偿352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2:53 北京晨报 | |||||||||
湖南衡阳特大火灾索赔案 晨报湖南专讯 震惊全国的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引出的17户仓储户索赔案,日前由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湖南永兴集团董事长李文革被判赔全索赔金额3524223元的20%,即70.48万元;永兴物业管理公司被判赔20%;失火责任人王余粮负主要责任,被判赔60%。
法院审理认定,永兴集团是衡州大厦的开发建设单位,并是衡州大厦一楼的所有权人。1998年5月,衡州大厦竣工后,永兴集团委托永兴物业公司经营管理一楼门面,1999年市场被取缔后,永兴集团和永兴物业决定将一楼全部改为仓库。2003年11月3日凌晨5时许,衡州大厦一楼仓库失火并坍塌,面积达3000多平方米,原告仓库财产受损。 原告认为,永兴集团违反规定,在衡州大厦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擅自改变衡州大厦一楼门面的使用性质,仓库之间仅用钢丝隔开,未使用防火墙,消防设施不健全,消防器材缺乏,管理不合规范,以至于一楼仓库局部火灾迅速蔓延致大厦坍塌,永兴物业公司与永兴集团有共同过错。《三湘都市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