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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罚,更需要自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3: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新安晚报社编辑:

  你好!我是合肥市的一位普通市民。看了近日本报的“合肥向‘四乱’开战”等报道后,得知合肥市政府从3月起将开展一场轰轰烈烈的大整治活动,认为这是一件大好事,有利于提高合肥人的整体素质。

  可我有一点不明白,这场集中整治活动还未正式开始,却要“罚款先行”。昨天傍晚,我下班回家走在长江路上,过马路时偶然听到一旁两位行人在议论:现在过马路可要小心了,要是不遵守交通规则真要被罚款呢!我们当然理解,罚款不是目的,只是一种强制方式,在这想借贵报问一问,执法部门对“四乱”行为进行罚款有没有法律依据,会不会是乱罚款?整治“四乱”活动4月底结束,那么之后市民再出现这些不良行为又该怎么办呢?

  省城市民 王先生

  记者调查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合肥市文明办创建处处长祖兵,他解释说,此次合肥市开展整治“四乱”行为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政府专门为此发布了整治“四乱”行为的通告。对“四乱”予以罚款的处理行为和具体罚款数额不是随意制定,而是有法律法规支持的。

  祖处长称, 整“四乱”不是一次突击性、短暂性的活动,不会“4月罚了,5月就不罚了”。由于“四乱”行为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陋习,为了改变在市民及管理者中存在的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现状,决定采取宣传教育和严管重罚相结合的集中整治手段。通过“罚款”这种他律的强行手段来引起重视和警醒,以改变市民多年形成的陋习,同时教育管理者强化意识,自觉履责职责。整治“四乱”行为是当前全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和推进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重要举措,在对市民广泛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督促执法单位加强日常管理,对有“四乱”行为的人实行严管重罚,要求强行入轨。

  李妮 本报记者 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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