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不负责任导致胡斌潜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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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3:2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昨天上午,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陈建华,因在办理合肥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胡斌案中不负责任,给假冒胡斌投案自首的“替身”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导致胡斌畏罪潜逃,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接受审理。 被告人陈建华,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原任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国保大队大队长。2005年1月1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12月8日,合肥烟厂宿舍区内发生持枪斗殴事件。时任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的陈建华负责指挥侦查此案。经侦查,在逃人员胡斌有重大犯罪嫌疑,2001年5月22日,胡斌被列为网上追逃嫌犯。 2002年12月,胡某受人委托找到被告人陈建华,询问此事的解决办法,并告知胡斌害怕被羁押,请求陈建华给予取保候审。2003年1月6日9时许,胡斌指使陈先树假以胡斌的名字向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陈建华分别指派办案人员记录“胡斌”供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日中午约12时许,胡斌被决定取保候审。后来,胡斌畏罪潜逃。 公诉机关认为,陈建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案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他人冒名顶替胡斌投案自首,真正的胡斌逍遥法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肖献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