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撞死人一样判刑:构成交通肇事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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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5:53 都市快报 | |||||||||
骑自行车撞死行人,这样希奇的案件法院会怎么判?昨天,新昌县法院对被告人彭某骑自行车撞死行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1年浙江有人因骑三轮车造成死亡事故被判刑以来,骑自行车肇事被判刑的还是头一次听说。
据此案主审法官胡庭长透露,2005年11月26日晚7点多,彭某骑自行车带人途经西山村附近时,因为下坡车速过快,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彭某弃车逃逸,徐某经送医院抢救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新昌县交警大队事故勘查认定,彭某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3个小时后,彭某投案自首。案发后,彭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万元的协议,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且案发后及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根据其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新闻附件 骑电动车撞死人的,判了 都市快报今年1月14日报道:文成县妇女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瑞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近19万元。省公安厅交管局透露,因电动车肇事被判刑,这是浙江第一例、全国第二例。(通讯员新法记者唐泽文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