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须征求公众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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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7:42 潇湘晨报 | |||||||||
据新华社电为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环保总局22日正式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下称《意见》),明确了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和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10日。《办法》自今年3月18日起施行,是我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目的就是把圆明园经验制度化,以部
《办法》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四项原则;明确了公众、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三方的权利义务,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和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规定了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五种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 《办法》明确了信息公开三阶段的要求: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办法》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