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商承诺返差价 降价标准是卖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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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7:4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汽车销售商“保值销售”,承诺所售车型年内降价,返还差价。李先生购车不久,车价就降价1.2万元,李先生找到车商索要差价,车商却以厂家指导价没降为由拒绝支付。武侯法院认定,差价返还应以实际销售价为准,而不应以车商所说的厂家指导价为准,判决车商以实际售价差额返还1.2万元。
爱车降价 车主向车商索要差价 据车主李先生称,2004年7月13日,他花了7.8万元从成都某车商处买了1辆轿车。车商向他书面承诺,2004年内,如果车子出现价格下调,将返还差价。但他买车不久,该款车型就降价1.2万元。2004年12月,公证员和李先生的代理律师来到销售商处,咨询此车的市场价格,工作人员称该款车全市统一卖价为6.6万元左右。2005年1月,双方协商不成,李先生把车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差价1.2万元、公证费400元、查询费60元,误工损失1000元。2005年3月,法庭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车商辩称,车价下调返还差价是针对生产厂商指导价,也就是说生产商的指导价降低,他们才返还差价。而厂商在2004年全年都没明确发出指导价下调的通知。所以,李先生所购车型并没降价,车商没有差价可返还。销售商还认为,公证书中反映的价格是报价,并不是具体的销售价格。为此,销售商提交了9张售车发票,每张价格均不一样,从6.58万元至7.98万元不等。 法院判决 以实际售价差额为准 法院判决认为,车商为达到将车卖给李先生的目的,作出年内“保值”的承诺,经李先生接受,这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对“保值承诺”,原被告理解产生分歧,这是此案的争议焦点。 车商在“保值承诺”中并未明确表明价格下调是指厂商指导价下调。李先生作为消费者,与车商建立买卖合同,关心的是买车后该款轿车在2004年内,车商的实际售价是否降价,而不关心厂商就整个市场制定的指导价的变化情况。所以,“保值承诺”中的汽车降价应以实际销售价为准。在2004年8月到12月,车商对该款轿车售价在7.6万元到6.5万元间浮动,低于李先生买车时的7.8万元。“保值承诺”中车商履行返还差价义务的条件成立,应返还差价。 据此,法院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车商返还差价1.2万元和公证费400元,驳回了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武法实习记者李凌鹏 名词解释 什么叫保值销售 据一位汽车行业记者介绍,2004年左右,汽车市场降价频繁。为稳定消费者信心,鼓励消费者买车,一些车商采取“保值销售”的办法,即承诺买车后一定期限内所购车型降价的,车商返还差价。但后来,汽车价格波动很频繁,为防止亏损,车商大多停止“保值销售”。 专家观点 合同应按常理理解 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生导师吕彦副教授称,车商承诺应按通常理解解释,实际销售价是车商和消费者所共同关注的,“降价”首先就应理解为实际销售价。其次,理解时还应考虑到消费者与车商相比所处的弱势地位,承诺是车商作出的,消费者没参与,所以应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购车提醒 明确购车合同细则 据一名汽车销售商透露,由于汽车销售价经常变动,而厂商指导价相对稳定,行业中较多采取厂商指导价为准进行保值销售,以避免损失。但也有一些车商以自己的实际销售价为准。也就是说,只有本店铺降价,才返还差价,其他店铺降价则不返。所以,广大购车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返还差价的条件,以免扯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