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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行政易导致渎职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7:56 潇湘晨报

  在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会议后,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来献明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十优”案件评比好像是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第一次吧?这些案件是如何选出的?

  来献明:“十优”评比计划很久了,这次终于首次出炉,在全省检察系统是一件振奋人心的事,可以说是2003年-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案件工作成果的一次检阅,我们经过四道程序进行遴选,最终从被推荐的35个案件中选出10个。这批渎职侵权案涉及司法行政部门等15个部门,犯罪类型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

  这批案件有如下共同点:办案质量好;社会影响大;犯罪刑罚与罪行相适应;在案件所涉及的领域中有代表性,或者为新领域的犯罪。

  记者: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渎职案件的成因也有新的变化。请您为这批案件“号脉”,谈谈这些案件的新特点。

  来献明:我认为这批案件至少体现了下面4个特点: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依法行政,认真履职,易产生渎职罪,高级别的党政干部也不例外,而且概率相当高。比如2004年查办的省民政厅原助理巡视员朱海棠、卢亿龙一案,就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值得警醒。

  2.渎职侵权犯罪给人民群众带来生命及健康的损害越来越大,带来的经济损失越来越重。比如2004年常德桥南火灾造成1.8亿余元损失,给死伤者及广大经营户带来了一场灾难。同在2004年的宜章罗卜远煤矿矿难,造成10人死亡,1人重伤。

  3.当前渎职犯罪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许多新领域出现了渎职犯罪。比如安化县检察院2003年查办的胡亚琛环境监管失职案,造成85名师生中毒,这也是全省第一起环境监管失职案。还有武冈的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等。

  4.某些渎职罪与贪污、贿赂犯罪有交织在一起的趋势。

  比如嘉禾县地税局第三征收分局原局长刘同军徇私舞弊少征税款、贪污案,就属于这种性质。

  记者:听说这一批“十优”案件里,有的案件可能量刑过轻,如果存在量刑过轻的行为,你们准备抗诉吗?

  来献明:渎职侵权犯罪在刑法中原本就定刑较轻,如果判决三年以下,往往适用缓刑,如果法院判无罪和缓刑,只要依法,我们是没有异议的。当然有的案件有可能是检察、法院两家对法律的理解有分歧,如果法院判决不公平,我们一定会抗诉的。但这批“十优”案件中,法院的量刑都是比较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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