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环境评价须公开公众意见将写进环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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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8:27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刘栋报道 本报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昨日正式发布。国家环保总局在这个办法中明确规定:重大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评价时,必须要将环评内容向公众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0日。无论公众意见是否被采纳,建设单位都须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中明确说明。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在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上级对下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而缺乏社会监督。这一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调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 环保总局还将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就相关法规的进一步修改与制定立即开展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