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农村要考虑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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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8:30 法制日报 | |||||||||
本网北京2月22日讯 记者蔡岩红 “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要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协商,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今天,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了新农村建设中的“五要、五不要”,并表示,即使有经济条件,也要考虑到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
有记者反映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一些地方把村民集中起来搬到村里新建的楼房里居住,理由是既有利于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也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针对这一做法,陈锡文认为,有些地方最近一段时期提出了建设农村的小社区,把一些村合并到一起,这样就涉及到农民要搬家,老房子要拆掉建新房,这样一种现象在中国各地区差别很大的情况下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要具体分析。这个问题至少涉及到三个方面: 第一,这个地方这样做有没有这样的经济条件,农民会不会因此受到财产方面的损失,或者加重负担,或者让村集体负债更多。如果确实有经济条件就另当别论,没有经济条件,可能就是一种强迫命令了。 第二,即使有经济条件,也要考虑到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农民的宅基地是依照法律规定审批给他长期使用的,农民往往就在自己的宅基地附近还有承包地,如果都并起来,有些地方可能要收去给别人使用,这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要这样做,必须符合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规定。 第三,农民的居住条件要体现农业的特色、农村的特色,要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一些地方建了十几层或者二十几层的高楼,让农民坐电梯上下楼,拿着镰刀、锄头,就很不方便。另外农民可能还有一些秸秆等等要堆放,有的还要养家禽、家畜等等。所以新农村建设一定要让农民得到实惠,如果建完了很漂亮,对农民不方便,农民也不会满意的。 相关专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