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将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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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8:54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高薇实习生孙晓彩)2月22日,记者从省总工会了解到,今后对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有关责任人,分具体情形,将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不满10万元,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截留、挪用应上解经费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
同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计拨工会经费或计拨后不向工会组织拨交的,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下级工会组织上解的工会经费后,未按全总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期限上解工会经费的,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下级工会组织上解的工会经费后,未进入拨交工会经费专户,采取不入账、少入账或另设账等手段,不解或少解应上解工会经费的,擅自改变应上解工会经费比例,同意或指使下级工会不上解或少上解工会经费,将应上解的工会经费挪作其他用途的,以其他方式不上解或少上解工会经费的,其责任人,属行政监察对象,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