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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证人法不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8:54 天津日报

  案例:村民王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对李殴打致轻微伤,李报警,公安机关对王治安拘留5日。王认为此案中村民刘某对自己不利的证言起了决定作用,于是几次上门威胁刘,并扬言要殴打刘17岁的儿子。刘报警,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王某予以治安处罚。

  评析: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行政案件的处罚
、刑事案件的侦查、法院的审判等过程中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为还原事实真相,防止证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作出不公正的证言,各国均对证人作证在法律上作了保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对此均作了相应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因刘某的证言在王殴打他人的治安处罚案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王某便威胁刘某,并扬言殴打刘的儿子,对证人刘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明显是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行为,只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记者赵荣君通讯员公轩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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