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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埋,医患双方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0:47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出生不到6个小时的婴儿不幸夭折,医院按“惯例”将死婴交由一名清洁工掩埋,不料却引发了一场纠纷。

  泰顺县百丈镇的魏先生说,2月19日上午10时多,其妻吴某在泰顺县中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产下一体重3.9公斤的男婴。当天下午1时许,经院方通知,他抱刚出生不久的婴儿去注射了乙肝和卡介苗疫苗,然而没过多久,婴儿就出现脸色发黑等症状,院方随即进行抢
救,但婴儿还是于下午4时许不幸夭折。当晚,他询问医院后才得知,婴儿已让医院里的一名清洁工掩埋。“我意识到事情可能有蹊跷,就坚持要抱回儿子遗体。”魏先生说,当晚9时多,他和那名清洁工一起到离医院不远的一座山上,刨开土挖出了婴儿遗体。次日一大早,魏先生让家人将婴儿遗体带到温州,并向市医学会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因缺少相关材料,便暂时将婴儿遗体寄存在殡仪馆。

  魏先生质问:婴儿夭折后,医院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就将婴儿遗体进行掩埋,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被允许?

  泰顺县中医院副书记兼医务科科长包学迅昨天就此辩称:当天婴儿生产下后,医院按规定给婴儿注射了乙肝和卡介苗疫苗,当天下午1时10分许,巡查的护士发现婴儿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医院遂组织医生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治,但婴儿仍因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医院感到十分遗憾。按照医院以往“惯例”,对引产的婴儿和夭折的婴儿遗体,除其家属明确表示要“自行处置”的以外,医院都是将婴儿遗体交由院里一名清洁工掩埋,每次“掩埋费”为100元。

  包学迅说,院方当时曾征求过婴儿父亲意见,问他是否要做死亡鉴定,当时魏先生的答复是“不需要”;同时,院方也曾就掩埋婴儿遗体一事告知魏先生,其“亲属”还就此交了50元的“费用”。但包学迅承认,对如何处理婴儿遗体一事,“双方没有办过任何文字手续”。包学迅表示,如果有关鉴定结果证实,婴儿夭折原因确系医院所致,医院不会推脱相应责任。

  魏先生表示,他不能让婴儿这么不明不白死去,一定会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就此事讨个说法。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戴北平认为,人从出生的一刻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医院对夭折婴儿的遗体进行处理,必须要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如果没有征得监护人同意,擅自将遗体进行掩埋,其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医院在征求监护人的意见时,如果仅采取“口头告之”的方式,事后其监护人如有提出异议,则“口头协议”就会失效,即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医患双方一定要采用书面的形式,达成共识。

  此外,记者从我市几大医院了解到,他们在处理引产儿或夭折婴儿遗体时,都有诸如“处理单”、“协议书”的文字材料,本人或家属在上面签字后,医院才能对遗体进行处理。王飚温长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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