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2006年起两类人员干个体可享受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1:12 乌鲁木齐晚报

  2006年起,凡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即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记者从2月21日召开的自治区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组长会议上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联合
下发了《关于对自治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行业

  《通知》指出,今年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

  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等。

  ●《再就业优惠证》出租转让不再享优惠

  自治区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将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作者:江斌伟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