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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决定》的重要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1:19 中国环境报

  本报评论员

  今天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的具体措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体现,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强调,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不断推动和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是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从源头和全过程消除和控制污染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深入、全面、广泛、有效地参与经济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切入点和“钥匙”。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在项目建设伊始,城市及各类专项规划制订的源头,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环境隐患并予以消除,使项目取舍、行业发展、区域规划、政府决策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环评领域推行和鼓励公众参与,既符合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也是开展环评工作的实际需要。

  国务院《决定》指出,要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创造条件。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这是在环境保护领域体现和反映民意,维护广大人民合法权益的集中体现。要把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落到实处,就必须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通过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而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建章立制,保障和鼓励公众参与,是一个良好而有益的尝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可以使公众在更宏观的范畴参与经济建设,在更高的层次上参与社会建设,在决策源头提出和反映自己的意愿,更科学更理性地参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伟大事业。

  同时,要真正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迫切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无论是建设项目还是区域发展规划,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建设项目和区域规划的成败,不仅体现在经济利益上,也体现在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和维护上。因此,对项目和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让公众的建议得到充分反映,使公众的环境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使项目和规划能够趋利避害,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开展广泛的公众参与,将有力推进环保部门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协调政府、企业、公众的环境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建设规划甚至区域发展战略的综合效益和长远效益,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真正实现造福于人民的宗旨。

  近两年来,国家环保总局陆续依法叫停了一些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针对圆明园防渗工程建设等问题召开公众听证会,这一系列有力举措,受到了广大公众的广泛赞誉,被誉为“环评风暴”。而最近相继颁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则标志着环境保护正在进一步法制化,通过法规手段,使公众参与、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程序、内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建设项目需要公开的各项信息提出了明确要求,不仅保障了环境信息的公开,保障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公平和民主,也使公众参与有了规范的渠道、科学的手段和良好的效果。长效的机制才能保证有效的工作,有效的工作才能保证长久的成效。

  有了长效的制度,才能保障公众积极而广泛地参与环境保护,而有了公众的广泛参与,环境保护才能更贴近时代前进的脉搏,经济建设才能更适应绿色和谐的要求,社会发展才能更符合生态文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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