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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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1:54 今晚报 | |||||||||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记者何雨欣)为了加强对注册 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建设部 22日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加强对注册
监理工程师的管理 。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 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规定称,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审批。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 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规定还称,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 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 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且在每一注册有 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 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