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评估报告须有公众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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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2:04 青年时报 | |||||||||
据新华社电 国家环保总局昨日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且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10日。同时,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关于公众参与细则的规范性文件。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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