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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交通事故无责任方最高赔两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6:24 四川新闻网
四川规定交通事故无责任方最高赔两万

四川省人大就新道法实施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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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记者 刘侠 实习记者 张舒) 四川新闻网记者2月23日从省人大获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即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第一部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处罚执行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交通事故无责任一方,《实施办法》规定最高只需要赔偿两万元。

  交通事故无责任方最高赔两万

  记者获悉,《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应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其中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0%,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赔偿60%,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赔偿40%。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中指出,如果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那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不超过两万元。

  有关方面告诉记者,如果对比《道法》就可以看出,《道法》中仅仅谈到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没有给出具体减轻的标准。在四川省的《实施办法》中,则对《道法》的第七十六条则给予了细化。

  行人故意制造事故机动车不赔

  据悉,在四川省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有关部门专门指出了对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因此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例如,《实施办法》在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如果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如无交通事故责任,那么机动车一方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方面同时告诉记者,《实施办法》还对其他多种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并给出了具体的罚款金额。例如,对于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处以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同时《实施办法》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行人跨越、骑坐隔离设施以及乘车人向外抛洒物品等情形,均将处以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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