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双胞胎吸氧后双目失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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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1:44 现代快报 | |||||||||
一对双胞胎男婴,5年前因早产接受吸氧抢救,造成双目失明,家人为此将医院告上法院。昨天,南京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一次性赔偿两患儿各项损失35万余元。 两个小孩双目失明 2000年9月4日上午,周乾、周坤降生在南京一家医院。由于早产,他们出现呼吸窘
几个月后,这对双胞胎兄弟被医院检查:因视网膜病变而失明!由于未及时救治,已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家人经咨询后得知,用氧治疗是抢救早产儿的重要措施,但也是诱发新生儿视网膜病变的常见因素。孩子的父亲周正学表示,在用氧抢救时,当时医院方面并没有说可能造成孩子失明;而在双胞胎出院时,该院仅在医嘱中简单注明“到高危儿门诊复查”,并未明确提出要尽快检查孩子的视网膜。他认为,正是医院的隐瞒行为,导致其未及时治疗孩子眼睛,致使他们双目失明。 但院方则认为,这对双胞胎因视网膜病变失明,属于早产引起的疾病,与治疗无关;而该院吸氧抢救符合用氧标准,并无不当。此外,出院医嘱已要求“带孩子到高危儿门诊复查”。因此,也尽到了告知义务。 协商无果后,周正学和妻子将该医院告到白下区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多万元。 医院承担大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新生双胞胎系早产、低体重患儿。根据双方提供的医学资料及鉴定报告,可以认定两男婴被确诊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以下简称ROP)的事实。根据早产儿的护理常规,吸过氧的早产儿(无论时间多长、浓度怎样),应当定期进行眼科检查、筛查ROP的指征,一般认为首次检查的时间为在出生后4—6周内为佳。这些规范要求对及时诊治ROP是至关重要的,医院有明确告知患者的必要。 然而,该案中被告未尽最善告知义务,对患儿早产并吸氧后的视网膜病变的病情估计把握不足;家长也未按被告医嘱及时到高危儿门诊复查,上述因素使两原告丧失治疗最佳时机。 据此,法院认定,造成两原告ROP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过失、两原告家长的过失、以及两原告本身的体质和病情等均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酌定对两原告损害后果被告负60%的民事赔偿责任,两原告及其家长负4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扣除了原告诉讼请求中不合理的部分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医院“告知义务”不能含糊 白下区法院有关人士分析说,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致患者造成严重后果,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本案中两患儿具有ROP的高危因素,即使医院告知后也不能治愈,医院亦应当履行最善告知义务,向患儿家长充分释明。在2000年前后,全国范围内已发生类似本案的纠纷多起,该案的判决,应当引起医疗机构足够的重视。 南京市第一医院妇产科徐主任介绍说,一般正常的胎儿出生后,眼睛的发育基本成熟,可以接受高浓度的吸氧。而早产胎儿眼睛发育尚未完全,仅能少量吸氧,过度吸氧反而会造成眼睛停止发育。 快报记者马乐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