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反走私条例》填补国家法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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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1:54 海峡都市报 | |||||||||
N《深圳商报》供稿 本报讯 “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组织者非法携带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对普遍存在的水客走私(俗称“蚂蚁搬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
目前国家相关法规中对走私行为的起刑点是5万元人民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