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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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3:13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北京电(记者程福俊)昨天,卫生部发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包括X射线影像在内的诊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据记者从卫生部了解,该《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
《规定》提出,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2.5亿人次接受放射诊断和治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