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填补国家法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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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3:53 深圳商报 | |||||||||
首次明确对“蚂蚁搬家”组织者和无主货物的处理 《条例》填补国家法律空白 【本报讯】《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对反走私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水客走私(俗称“蚂蚁搬家”)和无主货物的处理创设了相关法律制度。记者从昨天举行的新闻
创新之一:结合一地实际立法 深圳毗邻港澳的特殊地理位置使其成为全国反走私斗争最前沿。从走私案值和案件数量来看,我市约占全国走私总量的四分之一。去年,深圳海关共查办各类走私违法犯罪案件4057件,案值31.4亿元。当前我市走私整体态势依然严峻,“蚂蚁搬家”成为走私活动的重要形式;团伙化、集群化走私活动趋势明显;区域性冻品、电子产品等成为走私热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谈到,我国目前反走私立法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有原则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在深圳,反走私的复杂形势决定了不仅需要专司缉私职责的海关予以专门打击,更需要地方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全方位、多层次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因此出台《条例》具有特殊的必要性。 创新之二:填补缉私体制法律空白 打击走私不是海关、边防部门一家之事,市打私办主任王飞表示,反走私是多部门共同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据悉,《条例》明确深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是“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和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条例》还明确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并规定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处理机制。《条例》对反走私综合治理的预防、联合查缉、奖励和处罚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创新之三:具体问题创设具体规定 国家相关法规中对走私行为的起刑点是5万元人民币,但活跃在深圳罗湖、皇岗等陆路口岸的大多是少量多次带货为生的“水客”,过去有关部门只能对他们采取行政处罚,力度不足。《条例》公布后,工商部门可顺藤摸瓜,对幕后组织者予以重罚。 记者了解到,《条例》还在反走私预防领域中提出了创新的内容,首次提出由市打私办指导市各进出口行业协会建立信用制度,树立企业诚信形象,规范企业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走私。在处理一章,除了解决“水客”问题外,《条例》还就特区多年来打击走私工作中亟待解决的“无主货物”的处理问题、走私案件的相互移交问题以及走私运输工具的处理问题等具体操作性难题进行了规定,为深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扫除了障碍。 相关链接 “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组织者非法收集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获涉嫌走私货物、物品,但所有人和走私违法事实均无法查清的,应当将该货物、物品移交市综治机构;市综治机构应当发布期限为六十日的认领公告。”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