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解释” 少年持刀抢劫不批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4:1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15岁的少年龙某持刀抢走了同学身上的50元钱,用于自己挥霍。当地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据悉,这一“决定”在全省尚属首例。 去年9月下旬某天,家住德阳年仅15岁的龙某在市区一桥头处闲逛。碰巧遇见了与他同龄的初中校友徐某也在此处。于是,龙某走过去跟徐某打招呼:“我现在手头紧,借点钱用嘛。”徐某立即摇头道:“我没有钱。”龙某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抵住了他的腰部进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1月23日起施行。“解释”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钱财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基于这一司法解释,是否批准逮捕龙某,在旌阳区检察院的检委会上引起了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则是龙某“持刀”的行为,是否应当视为“轻微暴力”。几轮激烈的辩论之后,检察官们作出了认定:尽管龙某当时持刀,但未对受害者造成其他身体伤害,而且受害人在此后仍然能正常上学、生活,同时龙某强行索要的钱数目并不多,并且只有一次这样的行为。随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叶满丽记者李东阳实习生董馨 | |||||||||